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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大学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综合实践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5-11-19  

井冈山大学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综合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井冈山大学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毕业实习的组织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实习是各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增强实践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过程。实习的目的,在于通过将所学专业知识应用于实践,达到巩固和深化所学专业理论知识,达到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的目的;同时通过深入社会,使学生熟悉国情、社情、民情,丰富学生的社会经验。同时,充分发挥我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社会工作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省内外社会工作发展的地区供专业服务。

第三条 我校派驻的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和实习单位(此特指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毕业实习单位)按照《井冈山大学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毕业实习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派驻人员应服从实习单位安排。

第四条 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应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与交流,听取实习单位对派驻人员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总结服务经验,以便及时改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工作,保障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毕业实习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毕业实习期间实施的社会服务项目可与井冈山大学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相结合,服务完成,成绩合格,派驻人员可获得相应实践学分。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负责“井冈山大学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毕业实习管理,制订服务管理的规章办法,组织检查与评估以及协调处理服务中的重要问题等。

第七条 为保证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毕业实习服务质量,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组织成立专门校内督导小组。校内督导小组与派驻人员的校外督导及校内外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

第八条 督导小组负责毕业实习的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的日常督导及与实习单位的协调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订“井冈山大学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毕业实习管理办法”;

(二)与实习单位协商,为派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解决食宿等基本生活问题;

(三)联系实习单位,负责派驻人员服务工作安排,为派驻人员遴选校内外督导;

(四)定期派出督导对派驻人员进行专业指导,及时与实习单位沟通有关情况,共同协调解决服务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保障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毕业实习的有效运行;

(五)派驻人员第一次进入实习单位,督导小组成员随行;

(六)负责对派驻人员的专业服务进行督导、定期检查与评估;

(七)服务结束后,根据实习单位具体意见和项目终期评估,负责派驻人员实践考核,并给出实践成绩;

(八)及时进行工作总结与经验交流并在项目中期和结束时,分别提交中期报告和项目总结。

第三章 派驻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 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毕业实习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服务活动,派驻人员在服务期间必须遵守以下纪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和同事,虚心向他们学习;

(二)工作期间,不迟到、不早退;

(三)特殊情况需请假,被派驻人员需同时向实习单位负责人和井冈山大学社会工作硕士教育中心负责人请假,获准后方可;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遗失和损坏实习单位保密文档;

(五)爱护公共财物,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动用实习单位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六)注意人身安全,服务期间未经实习单位负责人批准,一律不准离队单独活动,不准外宿;

(七)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

(八)不得私自到江、河、湖、塘中游泳;

(九)自觉维护井冈山大学的形象,团结友爱,文明礼貌,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个人负责。造成集体和国家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或国家有关法纪、法规处理。

第十条 因病(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故不能参加服务者,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同时向实习单位与井冈山大学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书面请假,双方协调后确定人员调整事宜。

第十一条 派驻人员服务期间应当坚持每日撰写《井冈山大学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综合性实践日志》,记录工作内容与心得,定期向督导汇报服务情况。服务结束后,除完成规定的服务任务外,还必须提交以下材料:项目所有材料、实践日志、服务中期和终期总结、案例,经派驻单位签署鉴定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工作鉴定表。

第四章 派驻人员的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服务结束后,派驻人员应填写专项计划成绩鉴定表,交由实习单位负责人写出评语、评定成绩,派驻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派驻人员提交井冈山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

第十三条 派驻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服务任务,并提交工作日志,工作总结(报告)和实习单位的鉴定(必须加盖实习单位公章),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四条 毕业实习考核成绩由督导小组根据派驻人员在服务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

第十五条 派驻人员的成绩评定应从以下几方面考查

(一)实习单位对派驻人员服务期间工作态度、职业道德、团队精神、工作纪律、所表现出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评价,占50%

(二)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根据派驻人员工作日志、项目材料、实习总结(不少于3000字)及服务成果等佐证材料,并结合校内外督导反馈的信息和检查收集的信息,对派驻人员服务过程和服务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占50%。评定成绩时,先分别按百分制打分,最终实习成绩按比例折合,按等级制打分。

第十六条 评定成绩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成绩以“不及格”论:

(一)未开展服务或者项目执行未完成三分之一者;

(二)违背职业道德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服务期间发生重大错误者;

(四)服务期间违法乱纪者;

(五)不提交实践成绩鉴定表或对鉴定表作假者。

第十七条 在服务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工作成绩评定和登录工作,成绩汇总和相关材料由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留档备查。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井冈山大学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解释,自公布

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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